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江西省先进控制与优化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有产权属于依托单位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严格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
第二条 设备管理可根据依托单位正式建制建立设备总账和分账户,每台设备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建立管理卡片。账、物、卡必须保持一致。
第三条 应建立严格的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及维护要有专人负责,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定期校检和标定。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若有损坏应查明原因,尽快组织修复。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确有需要的应按两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实行专管专用,严格按照《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适用。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对积压和闲置的设备要进行调剂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规定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报告设备管理科,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