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总则

江西省先进控制与优化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先进控制与优化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是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科研教学及人才培养及江西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建立的科研机构,是省工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控制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科学、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科学基础;结合研究工作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本实验室是在省科技厅直接领导下,依托于华东交通大学。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领导下的依托单位副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本实验室主管部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对实验室进行行政领导,指导和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开放基金指南、对基金申请进行评议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委员会会议民主选举,报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产、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实验室联合领导小组审批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实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基础研究人员和实验研究人员组成,由实验室主任聘任(或委托研究室主任聘任,报实验室主任审批),报依托单位人事部门核准备案。 实验室设立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2~3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 研究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要承担国家和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包括各类基金项目及自列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及大型工程委托项目。 各类项目分别按国家、省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及依托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同时结合本实验室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实验室积极组织控制领域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攻关及其它学科向控制学科领域渗透的研究项目,同时在理论研究有所突破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具和新工艺等研究。

2.实验室所聘研究人员应按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创新性学术和技术开发研究,积极争取承担和参加各种国家、部(省)级重点攻关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以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为主的大型工程协作项目。

3.重大项目立项、结题需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应的专家小组审查、批准。

4.在研究工作中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和团队的作用,各学术带头人对本学术梯队的项目的进展情况监督,对其研究进度、成果水平进行把关。

5.各研究人员承担项目情况(数量、级别、经费、本人作用等)进展情况、成果情况将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研究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学术和研讨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利用各种经费建立面向国内外的公共研究平台,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程度和利用率。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办法按照依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以培养控制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为主,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学科优势,特别重视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六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必须指导或参与指导研究生,努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管理和安排,按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规定,研究生学位课程期间由研究生处管理,论文期间导师作业务指导。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含固定人员、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研究生)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与研究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和专管专用的原则,坚持实验室的平台性和开放性。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规范和使用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专人操作,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记录。发现仪器故障,使用人员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情节轻重适当赔偿修理费。

第二十一条 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非业务人员到实验室。外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和做饭。电热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同意和学校用电管理人员的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乱接电源。各研究室要严格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指派专人保管。节假日和平时下班,各研究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好门窗。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制度,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建帐。所有经费均由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责任人审批使用,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项目责任人按照依托单位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按依托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名称为“江西省先进控制与优化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本实验室有关事宜由实验室领导小组协商处理,由实验室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仅制定了实验室管理的原则问题,各研究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研究室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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